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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 不应超出质疑范围
发布时间:2022-11-23

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日前,市财政局接到对某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改变了规格却没有重新做强制性产品认证。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所提质疑事项主要为:中标人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市财政局经查明,质疑事项并未涉及中标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事项,即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此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亦未涉及上述内容,遂驳回该投诉事项。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全文共5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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